(2017)浙102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张书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张书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0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号。负责人:郭秀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宣云,系该行职工。被告:张书省,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张书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书省归还信用卡欠款9005.4元,其中本金6728.91元、利息1874.03元、违约金402.46元(暂结至2017年1月7日),自2017年1月8日开始的利息以本金6728.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0日,被告张书省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申办金穗贷记卡。2015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18的金穗贷记卡。被告张书省领卡后陆续进行消费、取现,截至2017年1月7日,共透支本金6728.91元、利息1874.03元、违约金402.46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书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欠款本金6728.91元、利息1874.03元、违约金402.46元,上述共计9005.4元,并支付以拖欠本金6728.91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被告张书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书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