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特12号申请人:周严,女,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人周严申请宣告公民王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严称,申请人系王斌的妻子。2002年5月15日王斌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判决:宣告王斌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斌,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天津市××××大道普祥里9号楼3门103室。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证明“2002年5月15日王知生来所称其父王滨驾车前往河北省秦皇岛,后下落不明。王知生自述其父亲姓名王滨,提供身份证号,现经全国公安系统查询,该身份证号姓名为王斌,户籍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曙光村28号。”申请人周严申请宣告王斌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王斌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王斌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王斌的公告也已满一年,王斌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周严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俊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