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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会兵、沈阳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兵,沈阳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会兵,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杨泽民。上诉人王会兵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4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会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会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王会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焕彬审 判 员  郭军乐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