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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与孔凡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孔凡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4797号原告(被告):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园区汉宫西路27号。法��代表人:舒策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原告):孔凡勇,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清华,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被告)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国际公司)与被告(原告)孔凡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洲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孔凡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五洲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洲国际公司不予支付孔凡勇工资726.47元;2.依法确认五洲国际公司解除与孔凡勇《劳动合同》合法,五洲国际公司无需支付孔凡勇解除合同赔偿金72000元;3.本案���讼费由孔凡勇承担。事实及理由:五洲国际公司与孔凡勇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合同,期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自2016年7月始,孔凡勇调休结束后一直未到五洲国际公司继续工作,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9月8日累计旷工达40个工作日,五洲国际公司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中就孔凡勇持续旷工事实已查明,并且孔凡勇当庭明确表示不愿在五洲国际公司继续工作,而仲裁委却以五洲国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通知孔凡勇返岗为由,判令五洲国际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并支持孔凡勇部分赔偿金及工资请求,该仲裁结果实属不当。孔凡勇调休结束后,其自身负有按期返岗继续工作的法定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强制用人单位于劳动者调休结束后负有必须通知其返岗的法定义务,故仲裁庭不应基于五洲国际公司能否举证证明通知其返岗而确定五洲国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五洲国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孔凡勇累计旷工事实,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合同赔偿金。基于以上事实,西工仲裁委西劳人仲案(2016)第2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五洲国际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补充一点,仲裁裁决要求的合同赔偿金72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而经济补偿金不得高于洛阳市平均工资的三倍。仲裁计算的赔偿金没有按照法定标准、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孔凡勇辩称,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扣发工资是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诉讼费应由五洲国际承担。孔凡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孔凡勇2016年7、8月份工资30000元,考核工资21000元;2.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孔凡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3.诉讼费由五洲国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9日,孔凡勇与五洲国际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孔凡勇在五洲国际公司任成本副经理职务。2016年6月,五洲国际公司向孔凡勇发出人事调令,将孔凡勇派往五洲国际公司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的项目部工作。孔凡勇去后被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孔凡勇发现该项目部与五洲国际公司并非关联企业。孔凡勇向五洲国际公司发函要求书面答复该企业与五洲国际公司的关系及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承认孔凡勇在五洲国际公司处的工龄,五洲国际公司一直没有回复,并在2016年9月8日单方与孔凡勇解除了劳动合同。五洲国际公司辩称,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16年7月20日起,孔凡勇一直旷工,经行政人员电话通知,其仍拒不到岗,故五洲国际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书面向孔凡勇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合同自该通知书到达孔凡勇之日解除。2.孔凡勇在诉状所说并不属实,五洲国际公司从未向其发出调动工作通知。孔凡勇诉状中所列南京高淳区项目与洛阳的五洲国际公司没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企业,五洲国际公司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发出调令,孔凡勇以该理由掩饰其拒不到岗工作的事实。如果如孔凡勇所述,是其不愿意到南京高淳项目工作,其应当立即返岗,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孔凡勇并未返回。本案事实是孔凡勇所跟随的总经理从五洲国际公司辞职,孔凡勇继续从事劳动,自身觉得缺乏依靠,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其返回老家寻找其他工作岗位,找到后,不愿意再回五洲国际公司继续工作,故编造了五洲国际公司发出调令的理由,以掩盖其不愿返岗工作事实。3.鉴于2016年7月20日孔凡勇就未到岗工作,对其7月份工作,依照员工手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罚没,停止发放。其主张的8月份工资,因根本没有上班,不应发放。孔凡勇主张的工资水平是有误的,税前包含未扣除社保的基数为12000元,扣除社保、个人所得税后每月实发是9000元至10000元。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也印证了这一点。考核工资是基础工资之外的绩效部分,是根据项目情况和考核情况确定,五洲国际公司的考核周期是按全年考核,孔凡勇并未足期、足额完成义务,故绩效考核无法完成。2016年五洲国际公司项目一直是停工状态,销售情况惨淡。截止2016年年底,洛阳项目绩���没达到上级指标要求,故不存在绩效奖励。且依照孔凡勇连续旷工的情况,即便绩效工资存在,五洲国际公司也有权罚没,停止发放。4.赔偿金9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是孔凡勇连续旷工造成的,五洲国际公司不存在过错,其应自行承担后果,无权要求五洲国际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劳动合同在2016年9月28日即将到期,在合同到期前孔凡勇利用调休机会返回老家寻找新的机会,符合劳动者的正常择业习惯,其不愿意返岗造成旷工依照劳动法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五洲国际公司与孔凡勇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合同载明,孔凡勇从事技术工作。合同第五条约定:五洲国际公司实行岗位基本工资、效益津贴、职务���贴、各类补贴、五洲国际公司认证的职称津贴(或有)、五洲国际公司认证的技术津贴(或有)以及绩效奖金(或佣金)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约定五洲国际公司制定的内部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孔凡勇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执行。五洲国际公司对遵守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孔凡勇,按五洲国际公司有关规章和规则予以奖励或者处罚。合同第十一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约定甲方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五洲国际公司规章制度的。合同第十五条2、约定:工作地点、岗位、薪资调整等人事变动以《人事变动表》作为双方的约定依据。合同第十六条写明:孔凡勇在签订合同时,已认真阅读了《香港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同意遵守并执行。2013年9月29日孔凡勇还签字表示其收到并阅读了��员工手册》。孔凡勇工资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当月发上月工资。其工资发放至2016年6月。根据孔凡勇提交的工资卡明细,其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599.69元。孔凡勇于2016年7月2日调休至20日,其休假结束后未再返回五洲国际公司上班,至2016年9月8日达40个工作日。五洲国际公司以此为由在2016年9月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送达给孔凡勇,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五洲国际公司自2016年7月20日开始为孔凡勇计旷工,未发放7月份工资。孔凡勇认为五洲国际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于2016年9月27日向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其2016年7、8月份工资30000元,双休日加班费35862元,扣发工资22128元;2、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孔凡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0元。西工��裁委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2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孔凡勇工资726.47元;二、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孔凡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0元;三、对于孔凡勇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洲国际公司与孔凡勇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引发本案纠纷。另查明,五洲国际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第2款规定:旷工连续二天以上(含二天)的,或当年累积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构成特别严重违纪行为,五洲国际公司有权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员工手册》还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年内累计旷工达3天者,辞退。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孔凡勇为五洲国际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应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五洲国际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五洲国际公司自认孔凡勇在2016年7月20日前属调休,那么工资应计算发放至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1日至20日,工作日为14天,工资计7466.48元(11599.69元/月÷21.75天×14天)。孔凡勇2016年7月20日之后未再上班,未提供劳动不应再发放工资故其主张的该部分工资不予支持。孔凡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考核情况及考核工资发放标准,故其要求五洲国际公司支付其考核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五洲国际公司解除与孔凡勇《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五洲国际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连续二天以上(含二天)的,或当年累积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构成特别严重违纪行为,五洲国际公司有权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且孔凡勇入职时签字表示其已阅读、了解该《员工手册》,故孔凡勇应当遵守五洲国际公司的规章制度。且不得长期旷工也属于劳动者应规定的基本劳动纪律。故孔凡勇调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回工作地点,五洲国际公司并不负有通知其返岗的义务。孔凡勇辩称其不到岗是因为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对其工作进行调动,需等待公司答复。那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岗位、薪资调整等人事变动以《人事变动表》作为双方的约定依据。孔凡勇也向法庭提交一份《人事变动表》用来证明其工资变动的情况,那么孔凡勇在没有接到变更工作地点、调动工作岗位的《人事变动表》就不再返岗上班,其未到岗上班的理由不能成立,五洲国际公司认定该期间为旷工��无不当。该旷工行为已达40天,严重违反了五洲国际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五洲国际公司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孔凡勇认可于2016年9月11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11日解除。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五洲国际公司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不应向孔凡勇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故孔凡勇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孔凡勇2016年7月份工资7466.48元;二、确认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解除与孔凡勇《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五洲国际公司不应向孔凡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驳回孔凡勇要求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向其支付8月份工资、考核工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孔凡勇负担10元,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负担10元。如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元,由洛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负担10元,孔凡勇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小岚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