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喜丰与长春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刘喜丰。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丰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结案。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