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乔宝锋与赵讲卫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宝锋,赵讲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乔宝锋,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讲卫,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宝锋与被执行人赵讲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30元,执行费23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20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