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何金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80号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胡立新何金钊,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何金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7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煤炭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7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