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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17日履行判决款15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已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