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5张俊与周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周宇,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周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张俊人民币47500元以及利息(按照6%的年利率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俊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俊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84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