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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804号原告: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904109。法定代表人:夏经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487719。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群,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计551.50元,由原告铜陵朝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