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翠瑜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翠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92号罪犯张翠瑜,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翠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4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日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意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翠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翠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间内累计获考核分2670分,获表扬4次。根据其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张翠瑜予以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且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对罪犯张翠瑜予以减刑,但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翠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670分,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翠瑜本次缴纳财产刑判项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翠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检察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翠瑜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翠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