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萍乡市德施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德施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民初345号原告:萍乡市德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127743146。法定代表人:林菊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亮,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544286511。法定代表人:袁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萍乡市德施电器���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53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近两年来断断续续进行买卖电器的业务往来,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允许被告垫底赊销货款30000元,或结算上笔货款赊销下笔货款。但被告自2016年12月6日至今接连赊销原告三笔电器产品共计100539.5元后,再未兑现付款。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原告催讨无望,故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目前资金紧张,要等被告资金回笼后才能偿还拖欠的款项。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53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德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5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告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付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