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士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士琪,连震杰,张清容,王德明,王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工贸区梅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清,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士琪,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宇,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萨百春,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震杰,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清容,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明,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德章,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号。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士琪、连震杰、张清容、王德明、王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省富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宝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