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威峰与买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威峰,买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55号原告宋威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买云超,男,汉族,成年人,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汤买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威峰与被告买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