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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威峰与买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威峰,买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55号原告宋威峰,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买云超,男,汉族,成年人,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汤买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威峰与被告买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