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吕宝成与王旭东、宇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成,王旭东,宇文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558号原告:吕宝成,男,1974年6月1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东,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被告:宇文婷,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原告吕宝成与被告王旭东、宇文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旭东、宇文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旭东、宇文婷偿还吕宝成货款8876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王旭东在吕宝成处赊购88768元木材,当时未给货款。王旭东于2016年12月19日为吕宝成出具欠条,此款至今未还。被告宇文婷与王旭东是夫妻关系,故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王旭东、宇文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吕宝成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初,王旭东在吕宝成处赊购88768元木材,当时未给货款。王旭东于2016年12月19日为吕宝成出具欠条,此款至今未还。被告宇文婷与王旭东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吕宝成交付了货物,王旭东未依约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吕宝成要求王旭东偿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旭东、宇文婷所欠货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旭东、宇文婷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吕宝成货款887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王旭东、宇文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