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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淑林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李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55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淑林,女,1960年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与被执行人李淑林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淑林将李春林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金台园210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五间、第六间、第七间予以腾退,交付于李春林;二、李淑林给付李春林自2004年至2016年9月期间房屋使用费84750元,并按照每日61.6元的标准给付李春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李淑林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淑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淑林于2017年2月13日将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淑林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冻结其名下银行帐户四个。被执行人李淑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部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淑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淑林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发现被执行人李淑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李淑林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