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海洋与佘立勤、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立勤,汪海洋,张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佘立勤,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海洋,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军,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佘立勤因与被上诉人汪海洋、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佘立勤在收到本院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佘立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熊 艳审判员 赵德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倩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