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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桂锦与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四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锦,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四便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444号原告:徐桂锦,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四便利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4层F417。负责人: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锦诉被告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四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锦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锦撤诉。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