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田径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径,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687号原告:田径,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霞,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琳,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浩,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径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