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凤祥、张秀芹与陈艳军、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祥,张秀芹,陈艳军,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黄凤祥,住乌兰浩特市科尔沁。申请执行人:张秀芹,住乌兰浩特市科尔沁。被执行人:陈艳军,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黄凤祥、张秀芹与陈艳军、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艳军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