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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石光忠、刘学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光忠,刘学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石光忠,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学宝,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务农。再审申请人石光忠因与被申请人刘学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湄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石光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承办法官枉法办案、采用违法证据、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造成了冤假错案,要求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石光忠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石光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玉华审判员  丁 波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书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