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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爱丽、冯维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丽,冯维荣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222号被告人张爱丽,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彰武县,回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冯维荣,女,1946年3月14日出生于沈阳市,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33号北方肉食城羊肉区80号日兴牛羊肉冻品行,向杨某、李某、刘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国肥牛肉。经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销售的牛肉中检出莱克多巴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李某、刘某的证言;北行农贸市场售货凭证;北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爱丽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冯维荣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二、禁止被告人张爱丽、冯维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韩东杰人民陪审员  李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