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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传喜与田亚华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传喜,李泉,田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魏传喜,男,1953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泉,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田亚华,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魏传喜申请执行李泉、田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