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与林清森、徐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林清森,徐荣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593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黄竹头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60388856K。负责人:钟福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晓剑,该社职员。被告:林清森,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徐荣娣,女,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与被告林清森、徐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钟晓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清森、徐荣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清森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26.11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徐荣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林清森以养殖为由,申请借款30000元,由徐荣娣作连带责任担保。为此,林清森、徐荣娣与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订立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8.7‰,按季交息,到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16日止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届期,经催索,林清森将贷款利息交至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4月5日止,林清森仍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26.11元。林清森、徐荣娣未作答辩。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林清森、徐荣娣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等证据,林清森、徐荣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林清森以养殖为由,向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申请取得借款,双方订立保证借款合同时,双方之间即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林清森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徐荣娣为林清森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保证期间内应依法承担债务履行的保证责任。林清森、徐荣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清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川厢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826.11元及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徐荣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荣娣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林清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林清森、徐荣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兰福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