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敏义与赖建飞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义,赖建飞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18号原告:吴敏义,男,1974年1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水,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建飞,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吴敏义与被告赖建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敏义于2017年5月24日以赖建飞已还清本案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敏义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敏义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吴敏义负担。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