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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启荣与被告李金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荣,李金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361号原告:程启荣,女,汉族,农民。被告:李金兰,女,汉族,农民。原告程启荣与被告李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程启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调查确认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启荣承担。审 判 长  吴书林人民陪审员  王关宇人民陪审员  周忠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