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启荣与被告李金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荣,李金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361号原告:程启荣,女,汉族,农民。被告:李金兰,女,汉族,农民。原告程启荣与被告李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程启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调查确认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启荣承担。审 判 长 吴书林人民陪审员 王关宇人民陪审员 周忠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