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某、戴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打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戴某,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打工,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戴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6738.42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46738.4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