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民初2193号原告赵某1,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赵某2,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沙河市。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诉称,赵凤哲系原被告父亲,于2016年3月份病故。赵凤哲病故后,由原被告共同将父亲赵凤哲安葬,安葬完毕后被告从劳动局将父亲赵凤哲二次大病补助款及丧葬费共计49,500元领取,这些补助款应由原被告双方合理分割,但被告拒绝分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国家补助的二次大病补助款及丧葬费共计49,5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某2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赵凤哲于2016年3月份去世,其配偶早于赵凤哲去世,赵凤哲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1、赵某2、赵粉霞。2016年8月25日被告赵某2到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了赵凤哲的丧葬抚恤金46,884.57元。原告主张赵凤哲的大病二次补助款由人寿保险公司将款项打到赵凤哲卡上,卡在被告手里,被告将该款占有,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赵粉霞书写了声明书自愿放弃分割赵凤哲丧葬抚恤金,并进行了公正,声明书内容为:“我父亲赵凤哲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去世,获得沙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丧葬抚恤金46,884.57元,我自愿放弃分割上述丧葬抚恤金,对此丧葬抚恤金不主张任何权利。以上声明是我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赵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认为,赵凤哲去世后,其名下的丧葬抚恤金46,884.57元属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赵某1、赵某2、赵粉霞进行继承,现赵粉霞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该丧葬抚恤金应由原、被告继承,每人应继承二分之一即23,442.29元,现被告领取了该费用46,884.57元,原告要求分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父亲大病二次补助款由人寿保险公司将款项打到其父亲卡上,该卡由被告掌管,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卡在被告处,原告要求分割其父亲大病二次补助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某2给付原告赵某1应继承的丧葬费23,442.29元。二、驳回原告赵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被告赵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刘占军人民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