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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新年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捷锐精密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年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捷锐精密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年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捷锐精密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新年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捷锐精密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年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55646.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6044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年工贸有限公司,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