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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春泉与王茂秦、王茂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泉,王茂秦,王茂财,王茂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15号原告:罗春泉,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秦,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革,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春泉与被告王茂秦、王茂财、王茂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春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春泉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春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罗春泉负担。审 判 员  巫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国斌书 记 员  吴 珊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