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春泉与王茂秦、王茂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泉,王茂秦,王茂财,王茂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15号原告:罗春泉,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秦,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革,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春泉与被告王茂秦、王茂财、王茂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罗春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春泉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春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罗春泉负担。审 判 员 巫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国斌书 记 员 吴 珊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