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国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191号被告人陈国辉,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市皇姑区大林木冻品商行经营者,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抓获),同年6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辉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陈国辉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北方肉食城大林木冻品档口,向吕某、马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肥牛肉。经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陈国辉销售的牛肉中检出莱克多巴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吕某、田某、李某、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查询卡;沈阳市大林木冻品商行销售清单;北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CAIQ16003654002号检测报告;沈阳食品检验所2016501WSSP01720号检验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国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辉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二、禁止被告人陈国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韩东杰人民陪审员 李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