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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陈建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陈建儿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1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方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建儿(曾用名陈建尔),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明审 判 员  梅 云代理审判员  王贤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