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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长远、宁波市鄞州游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远,宁波市鄞州游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袁和忠,陈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远,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游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3951608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横泾村。法定代表人:袁和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和忠,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游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培芬,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王长远与宁波市鄞州游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袁和忠、陈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游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袁和忠、陈培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长远执行款1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钧审 判 员  舒杰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