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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强发与聂加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发,聂加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596号原告:李强发,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新湖总场。被告:聂加印,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新湖总场。原告李强发与被告聂加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发、被告聂加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5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秋,原告为被告收割食葵,被告拖欠原告收割费155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聂加印辩称,欠原告李强发收割费是事实,现在没有钱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秋,原告为被告收割食葵,被告拖欠原告收割费15500元至今未付,2015年12月23日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聂加印欠原告李强发收割费应当及时偿还,长期未还引起此次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李强发要求被告聂加印偿还欠款1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加印偿还原告李强发欠款1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邮寄费44.4元,合计138.4元,由被告聂加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