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艳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艳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清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411号原告:昆明艳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马洒营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红雨。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明,北斗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清明,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原告昆明艳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清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艳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清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艳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