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3536号 原 告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负责人:邵义伟,系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 被 告 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B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姜胜明。 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前街一品天下2单元17楼2号。 负责人:谢小龙。 异议事由 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B座206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B座206室,由于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中和大道三段锦辰佳苑项目,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定结果 被告陕西安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权利 告 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艳 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