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木生与张国果、刘诗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木生,张国果,刘诗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640号原告:余木生,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果,女,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刘诗纯,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余木生诉被告张国果、刘诗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余木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木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木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余木生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