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0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萍诉司宇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萍,司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司宇鹏,现名司正伟(曾用名:王政委,司政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吕萍诉司宇鹏(现名司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宇鹏与司正伟系同一人,后我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宇鹏(现名司正伟)银行存款93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