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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曾玖与罗银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玖,罗银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56号原告:曾玖,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百色市乐业县人,住百色市乐业县,被告:罗银钧,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玖与被告罗银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玖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玖负担。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