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曾玖与罗银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玖,罗银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56号原告:曾玖,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百色市乐业县人,住百色市乐业县,被告:罗银钧,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玖与被告罗银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玖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玖负担。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