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游定安职务侵占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定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57号罪犯游定安,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游定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6.4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游定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定安准予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1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