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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陈风雷与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风雷,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58号申请人:陈风雷,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西侧金鸡湖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樟田。申请人陈风雷与被申请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风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拍卖剩余款项158254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风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宿迁实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拍卖剩余款项158254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