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1918号原告:韩某1,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荣,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韩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荣、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韩某1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韩某2由王某抚养,韩某1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韩某1与王某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2。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王某对其病情及治疗不闻不问,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及韩某2治疗情况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6年9月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辩称:其与韩某1婚后时有争吵是事实,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其对孩子治疗愿意尽最大努力,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韩某1与王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2。婚后因韩某2生病治疗等事双方时有争吵。上述事实,有韩某1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韩某1诉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韩某1与王某婚后因子女生病治疗虽时有争吵,但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谅、加强沟通,珍惜家庭、共同面对困难,其夫妻关系是能够修复的。韩某1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1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蓝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