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仇延高与朱文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延高,朱文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54号原告:仇延高,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朱文全,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原告仇延高诉被告朱文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延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仇延高负担。审判员 隋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