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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艾春花与被执行人李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春华,李科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艾春华,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吴家营村123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7202120921。被执行人:李科存,女,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云南省禄劝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通州市二甲镇坨墩村十组30号,身份证号码:5301281975082748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春花与被执行人李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02826元,未受偿人民币10282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帅克执 行 员  柴 霖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