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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鲍春树、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春树,王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鲍春树,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晓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鲍春树与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春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军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晓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鲍春树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2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并通过公安机关布控。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鲍春树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