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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4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640号原告宋某1,男。被告宋某2,男。被告宋某3,女。被告宋某4,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某2、宋某3、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审判员  孙小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