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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萍,陈森龙,陈红,陈鑫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907号原告:陈素萍,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龙,男,1969年8月24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陈红,女,1970年2月4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陈鑫山,男,1995年1月18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阐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素萍与被告陈森龙、陈红、陈鑫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素萍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告将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素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素萍负担。审判员  蒋鸣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