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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熊振杰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熊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文生,队长。被执行人熊振杰,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熊振杰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524行审13号行政裁定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