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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林永方与许文美、周仁辉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582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美,周仁辉,林永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美,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仁辉,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方,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广东木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友,广东木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文美、周仁辉因与被上诉人林永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文美、周仁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文美、周仁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156元,由上诉人许文美、周仁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茹艳飞审判员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苇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