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沈汝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峰,沈汝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6084号原告:张振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汝春,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振峰与被告沈汝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振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峰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