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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沈汝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峰,沈汝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6084号原告:张振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汝春,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振峰与被告沈汝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振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峰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甜甜 来源:百度“”